看見

近日兩名法官引起兩個地方的公眾關注,美國有一位將退休的法官,今年獲當地的大律師公會頒授一個終生成就奬,不過這個奬卻引起傳媒再次留意他在兩年前曾處理過的強姦案。一名 14 歲的女童被她老師強姦,案情本身已是傳媒追訪的新聞。法官在審理此案時,竟聲稱女童應為到老師被強姦負上部分責任,最後他判處該名犯強姦罪行的老師入獄 15 年,不過所有刑期除了 31 日以外全部暫緩執行,換句話說這罪成的強姦犯只須坐監 31 日。輿論嘩然,司法界及傳媒立即全面分析這案例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最後當地政府決定上訴,不過上訴期間少女自殺而上訴庭法官則改判刑期為監禁十年,立時執行。及後那名法官亦為當時在法庭提及關於少女的責任致歉,其實那評論是不必要的因為在判斷被告是否干犯強姦,在法律上受害人的 「 責任」是不相干的。若案件在香港發生,無論少女是否願意與其他男人發生性交,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已足以構成刑事罪行。無論如何強姦若罪成,法官的量刑應有最低指引,沒有跟從指引也沒有合理的解釋,判決的合法性便會受到質疑。除了案情外最值得留意便是兩極化的公眾討論,有些人干脆認為法官要為少女的死負上全責,而另一極端則認為少女自殺怪不了誰。我們難以把少女自殺的責任完全推在法官身上,不過若果認為少女是咎由自取,則肯定不合情理。相對於香港最近的一單法庭案例,這單強姦案較黑白分。 引起香港傳媒關注的是一宗關於使用虛假文件的法庭新聞,被告是一名性施的七十多歲老人家。施伯伯的案件由香港較低級的法院審理,因此未有整全的判詞作全面分析。單從傳媒的報導我們可以初部理解法官如何審理案件。施伯伯曾多次偽造文件虛報年齡,並籍這些虛假文件得到保安員的職務。律師的求情理由是社會上並沒有人因為這些虛假文件而受害,而施伯伯騙取的是工作機會,年長仍選擇繼續工作完全是為了不用申領政府綜緩。換句話說施伯伯原本可以合法得到綜緩,但他卻想自食其力。法官並不同意這解釋,亦判處有多種長期病患的施伯伯入獄數月。施伯的太太聞判後十分激動,聽聞曾想自殺。有報導此案的記者私下幫助施太太,而事件亦引起許多討論,許多關注高齡長者人士亦自發在臉書上幫助施伯太太。網上有很多對這法官偏激及沒有根據的指控,值得留意的是有人認為法官的判決 「 離地 」 不理解香港社會的現實 ) ,意思大概是法官不明白老人家要香港自力更生是極困難的生活,因此年老如施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