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權力的審議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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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
佔領中環有多個商討日, 其參考模式源自審議民主理論(deliberative democracy). 審議民主理論在學界的討論甚為廣泛, 其理論始自兩位當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及羅爾斯(John Rawls), 其後有很多研究政治科學的學者加入討論如何把審議民主落實. 而近十年越來越多的歐美國家開始採用審議民主的方法, 來解決一些無法在現有政治制度下解決的公共紛爭. 而這些實踐經驗又成為政治科學家的研究對象. 除了是由理論到實踐的縱向討論外, 審議民主的誇學科橫向討論亦開始擴闊. 參與研討審議民主的學者已由最初的政治學者延申至社會科學, 法學, 社會心理學等等. 可以說這是一個上佳的誇學科議題, 需要從不同學科的角度來豐富當中的研究.
審議民主的核心理念與一般民主理念的價值相同, 例如確認市民的基本的政治權利. 我們可把這理論看為民主理論的發展. 而理論的發展則是與社會發展有緊密的關係. 民主價值強調個人自主, 這種自主不單是在政治制度中選舉中實踐 (political autonomy), 政府亦要尊重市民在個人選擇上的自主(personal autonomy). 而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模式令人每天都在經驗作為顧客的自主, 選擇成為現代人的必需品. 因此一般民主社會政府不能隨便立法限制個人自由, 這種政治制度中的價值漸漸成為社會文化. 在這種文化中, 個人自主跟社群中的權威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張力.
從前我們會看重傳統及其文化價值, 傾向依重這些價值作為我們個人判斷的基礎, 人倫關係亦有一定的道德規範. 道德價值可以透過人與人間相處的模式得到鞏固. 父母及老師可以理所當然以這些價值作為教導, 政府亦可以用法律懲治觸犯某些傳統價值的市民, 例如重婚罪. 不過現代社會越來越尊重個人自主, 不單政府在運用管治權力時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 以硬權力作管治及管教同樣在各範疇中失去了當然效力. 傳統或文化中的既定價值規範及法律已沒有了必然的位置. 管治者與被管治者, 父母與子女, 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再難以單單以身份來得到尊重. 無可避免我們的社會已變成價值多元的社會, 這已不單是民主社會的趨勢, 除非一個國家能做到絕對資訊鎖國, 否則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價值多元是必然的發展.
社會共同價值越來越薄弱, 自由人權這些價值並不足夠令社會持續發展, 那政府應以什麼價值來管治呢? 政府公共政策無可避免涉及道德價值, 而政府施政時則雖要使用公共權力, 而公權力必需由法律賦予政府. 立法機構在民主社會一般由民選的代議士組成, 理論上他們在履行公職時時應反映民意. 不過現實是社會變得價值多元加上間接民主的制度未能使代議士及政府有效地明白市民的道德價值. 制訂公共政策的過程由初議, 公眾諮詢, 審議修訂至落實出現了不同程度上的民意價值滯後(public opinion lag[time lag and value lag]), 這令政府最後在施政時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 有些民主制度的滯後令政治上的衝突未能盡快且公正的解決, 令政府與市民的關係緊張, 影響施政效率. 而市民與市民間因價值不同亦出現不同程度的張力, 婚姻制度應否加入同性婚姻是一個例子. 這亦問接令政府管治更困難.
多元文化中的民主政府所面對的管治挑戰是怎樣有效率地在議會及公民社會中獲得足夠的認受性(legitimacy). 認受性不足的情況下政權在管治時便會管治效率下降甚至是被人民要求下台. 認受性不足時仍要以硬權力管治的政府將無可避免陷入惡性循環中, 人民越來越不尊重政權而政權則要用更硬的權力來維持社會穩定. 審議民主正是在這背景下發展出來的見解, 希望優化民主制度來解決政府因多元文化而要面對的認受性危機問題.
正如法國政治哲學家Rousseau所言, 未經優化的硬權力只是一種武力, 而政權從武力所得到只是人民的服從而不是出於尊重的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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