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瑪利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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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高(Vincent van Gogh) 好撒瑪利亞人 |
法律上有一類法律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這名詞泛指那些鼓勵或要求市民協助有需要幫助的陌生人的法律. 好撒瑪利亞人法有多種形式, 有些國家以成文化(written law)訂明途人具刑責去幫助有需要的路人, 否則有機會因不負責任而受到刑事檢控, 這類法律多數在歐洲及南美洲國家. 有些國家則以寛免法律責任來鼓勵市民放膽救助街上有需要的陌生人. 普通法國家包括英美及香港便屬於這類別.
普通法中的侵權法(tort law)要求人在某些程況下有法律責任使身邊的人免受傷害, 法律上稱這責任香港法律譯為"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若具這責任的人未能採取合理的行動去履行這責任便構成疏忽(negligence), 後果是這人有可能需要賠款. 例如, 食品供應商有責任保證出售食物的清潔衛生, 幼稚園有責任確保幼兒在學校中的安全等等. 不過普通法中並沒有要求路人負起"謹慎責任"照護那些有需要的陌生人, 不過若果有路人作出見義勇為的行為, 普通法則確保這些人不會反被受助人控告疏忽, 並要求救助人作出賠賞.
中國沒有上述兩種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律, 相反有中國地方法庭曾要求一個救助路人的年青人對受助的老年人作出巨額賠償. 網上流傳這些事令一般人對見義勇為有所保留, 更會把路上受傷的人看成為騙子. 這法律增加了救助不相識的人的成本, 法律不單沒有保障見義勇為的人反而懲罰他們. 在自身利益的考慮下, 一般人都不會見義勇為. 這法律間接甚至直接令路人不理會有需要的人. 這法律條文直接影響社會文化及道德. 那中國應怎樣改善這程況? 要答這問題我認為可以先理解為何以上的法律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法.
好撒瑪利亞人法源自聖經中記載在路加福音10章25-37節的一件事. 耶穌曾以一個撒瑪利亞人見義勇為的故事, 向人解釋什麼是宗教法律上最重要的部分. 故事的處境是這樣的, 首先有一個熟讀猶太法律的文士(律師)希望在群眾面前挑戰耶穌對宗教法律的認識. 這文士問耶穌要做甚麼才能得到永生(簡單的理解是死後上天堂), 耶穌反問文士他怎樣理解宗教法律中最重要的條文. 那文士道出答案「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加福音 10:27. 真正對耶穌的挑戰是在第二條問題上. 那文士追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 耶穌便用了一個好撒瑪利亞人的故事回答那文士.
故事中有一個被強盜打傷的人躺臥在一條治安不好的路上, 先後有兩個猶太宗教人士經過這路, 看到他然後不顧而去. 然後一個撒瑪利亞人(當時與外族通婚的猶太人被稱為撒瑪利亞人, 受到當時猶太宗教人士的歧視)經過這路, 看見這受傷的人便動了慈心(憐憫)並作出一連串的行為使這人脫離危險. 說完這故事耶穌問文士, 誰是這人的鄰舍, 這聰明的文士當然亦不會答錯, 他的答案不是撒瑪利亞人, 而是那憐憫受傷路人的人. 原本文士問耶穌"誰人是我的鄰舍"現在耶穌問文士, 誰是別人的好鄰舍. 換然之, 耶穌問文士你是別人的鄰舍嗎? 耶穌問文士的問題, 亦在問你及我. 中國人有句很好的說話"見賢思齊, 見不賢而內自省", 在指控別人沒有伸手相助受重傷的悅悅時, 我們亦要好好反問若果我們在相同的處境, 我們真的會義不容辭立即出手相助嗎?
許多人在悅悅事件發生後, 不單指責妄顧悅悅的路人更聲稱要向他們作出私刑. 更有人籍此認為中國人本質上不好. 我不是為這些見死不救的人辯護, 我相信只要是人並活在中國一段長的時間,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見死不救. 這不是種族的問題, 而是法律及文化問題. 耶穌昔日所講的好撒瑪利亞人故事亦給我們一些現代的啟示. 故事中兩個猶太教宗教領袖, 知道宗教法中要求他們愛鄰舍但他們沒有救那個受傷的路人. 原因可能是(1)擔心自己的安危(2)怕那受傷的人是騙子(3)沒有人看見自己做好事便不做等等, 耶穌在故事中沒有講. 不過我認為故事清楚的部分是, 單以法律條文並不足夠使人做好事, 做好事的動機並不能建基於怕受罰這負面的動力之上. 相反做好事或作好鄰舍的重要條件是要對別人有憐憫, 並只因為這感受推動做幫助別人的事. 不是為了應付法律要求也不是為了"永生", 也不是為了得到別人的"like".
耶穌所講的故事的道理指出成為有需要的人的好憐舍, 跟宗教及種族都沒有關係, 人本身對他者有天生的感通能力, 使人能易地而處, 感受到別人的感受. 憐憫是做好事的最好動力, 我認為法律的角色只是協助性質. 在這前題下我認同普通法的條文較合理. 而中國法律應保障見義勇為的人, 打造一個有利於人成為好撒瑪利亞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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