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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慘世界中的法律與公義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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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 Jackman飾演Jean Valjean 聖誕節電影版 Les Miserable 在各地上映,這是一個關於人在不公義社會中自我迷失的故事。故事成書時期跟故事本身的故事相若,故事中的事節應與現實距離不遠。 小說的社會背景是法國大革命後的社會情況,那是一個農奴及貴族皇權制 被 人民推翻的社會,大量從地主中得了自由身的農民,失去了從前農奴制下地主的照護,也沒有政府的任何福利,大量人口向城市遷移尋找工作,而工業革命的初期工廠流水作業的生產模式需要大量勞工,不過各類保障勞工的法律都沒有,於是沒有討價還價的工人常被剝削,馬克思眼中的資產階級與勞工對立的背景便是這個時候歐洲工業社會的寫照。這程況跟中國大陸南方城市的社會狀況有點相似,大量農村人口要離開原來居住的地方到城市的代工廠打工,這些農民工既沒有打工地的社會福利也沒有親人照顧,而地方政府與大型代工廠之間的經濟關係令廠方可以剝削工人。想不到在一個聲稱自己是奉行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國家會發生資本主義初期的勞資對立。 貧與富生活在兩個世界似的,治安當然不好。法國大革命後的社會處於長期不穩,為了維穩法國社會的基本治安,政府有許多嚴苛的法律,故事中的男主角 Jean 因為偷竊 麵 包 竟要入獄五年,最後又因逃獄要加刑,他總共坐了 19 年監 ! 而出獄後仍要帶着一張類似身份證明文件, J avert 是一名警察他 在文件上加上 “ 危險人物 " 的印章,這令 Jean 無法找到工作且受盡凌辱。今天民主社的法律及刑罰制度都較從前公平對待罪犯,首先偷竊罪未必一定需要入獄,由法官量刑至執行刑罰的制度都有一個使囚犯更新並使他們回復 本性 的目標 ( restorative but not retributive justice ) 。而 Javert 所代表的是一種以眼還眼報復式的法律制度。 雖然現今的刑事罪犯在出獄後仍會留有刑事案底,當他申請工作需要 " 良民證 " 時,案底便會在良民證中出現。但他並不需要向任何人出示良民證,香港警察有權查任何人身份證,而有需要時警員會即時知道身份證持有人有什麼犯罪紀錄,這是香港最值得檢視的警權法例。 J ean 是 當時社會的典型沒有工作沒有保障沒有食物,社會環境似在迫使這些人走上犯法的路。 Javert 則代表當時社會的法...

2012重讀陳冠中"盛世:中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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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中國 2013 》,陳冠中 第二次看盛世比第一次深刻,故事與現實同樣疑幻似真。 盛世於 2009 年出版,正值中國在感受層面上,由上以下共同經歷國家因強盛而帶來的自豪, 2008 年的奧運前後中國所有人也認為維穩是必要的國策,因為大家都能從中得到所需要的奮興,政權成功地把活在中國的人的個人需要與政權的利益需要拉近。但這年亦是金融危機開始序幕的一年,小說提及的冰火期是真實的。最近竟然在曾俊華的口中聽到他用冰火時期來形容世界的經濟發展,或許他也看了這小說。 跟一般 Dystopia 不同,盛世只是以故事講出五年後中國的推測,當年我對書提到的國際局勢分析不完全明白,但 2012 年 6 月第二次閱讀時,許多事變得明白。可能因為不少的未來預測已成為時事分析了。 這次令我深刻的都是政治評論,作者以故事為載體巧妙地把他對中國局勢的發展籍不同的人物以不同的角度展示。故事在不同部分中提到偽天堂及好地獄,第一次是在小希在老陳家中飯桌上,老陳為了令小希知到他明白她的感受而講的一番話,小希自 89 民運對共產黨的憤怒不滿一直維持至今,她不明白為何身邊的人忘記了這感受,愈來愈多人不理解她對今天盛世的不投入,太多人因為中國經濟繁榮而變得高興。老陳認為人在選擇偽天堂與好地獄有這樣的表現, 「魯迅說過,誘人會懷念失掉的好地獄,因 為 還有比好地獄更壞的壞地獄,這不用說,但是在一個好地獄與一個 偽 天堂之間,人會如何選擇?有很多人會認 為 ,不管 怎麼 說, 偽 天堂還是比好地獄更好,他們開始的時候還知道那是 偽 天堂,只是不敢或不想去拆穿 它 ,久而久之他們甚至忘了那是 偽 天堂,反而替 偽 天堂辯護,說那是唯一的天堂。但是,世界上總是會有一小部分的人, 哪 怕是非常少的一群人,再痛苦也寧願選好地獄,因 為 在好地獄裡,至少大家都是 清清 楚楚的知道自己是在地獄。」頁 107   懂得偽裝,為了令自己好過或者不敢   犯其他人,有人選擇不理會社會上的不好,這種自欺令自己感覺良好以為自己在天堂,這是偽天堂。起初這些人還知道自己是在地獄但長久的自欺,令自己漸漸真的以為自己在天堂。這些人最不喜歡那些清醒的人,因為有些人肯面對現實,言行感受都與身處的環境吻合,這種真實令自欺的人不能自欺自己在天堂,活在偽天堂的人反而會指斥...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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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傳媒最近常討論末世預言, 主要因為電影"2012"的影響.  電影故事提及 瑪雅曆法視2012年12月21日為周期最後一年, 之後便有大災難, 世界因此步進末日.  不知是否受這影片影響, 內地一個名為"全能神"(即從前的"東方閃電")的教會, 同樣宣揚類似的信念, 據報香港也有發現全能神的信徒主動向市民宣揚末日.  內地公安近日亦拘捕全能神的信徒, 內地的反邪教法容許行政機關把某一宗教定性為邪教然後把信徒收監.  按內地的管治邏輯, 這是依法進行的逮捕, 因此亦是合法合理的.  同樣的法律理據,  法輪功在內地被定性為邪教因此不能公開活動. 不過法輪功仍然可以公開在香港各區大事宣揚反共的消息.  香港政府處理法輪功及全能神的活動與內地政府截然不同, 從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兩地對法治的不同理解.   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反邪教法"(法國是例外), 主要理由是西方法律十分看重個人 宗教自由及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並 以憲法確保政權不能侵犯這種自由.  西方國家法律看待宗教組織與一般法定織識如公司一樣, 只要宗教組織的活動並不觸犯刑事法或社團組織條例或公司法, 政府並不會干預宗教活動.  法國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外, 跟中國一樣除了有反邪教法外, 法國更有法律禁止人民在公眾地方穿戴具宗教代表性的衣飾, 例如法國的伊斯蘭教徒便不可以在公眾地方包括大學穿頭紗.  或許 我們可以理解法國的宗教法律是進一步保障國內不信者的不信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這跟中國內地宗教法律的理念完全不同.   現代政府不以宗教教條來處罰人民是近代社會的文明進步, 其實在200多年前, 歐洲有宗教法庭(inquisition)能基於某一宗教組織的信念而把它定性為異端(heresy).  政權可以基於宗教法庭的判斷, 甚至可以把相關的人活活的燒死.    18世紀末世俗政權(secular state)的在歐洲社會出現, 宗教權力與政治權力分家, 宗教法庭在漸漸失去權力.  而西方憲法及憲政的出現更進一步使政權及宗教組織互不干涉.    香...

熔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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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爐作者孔枝泳 曾有人說歷史除了人名以外, 其它內容全是假的; 而小說則除了人名以外, 其它內容全都是真的.  韓國近年有一條法例叫熔爐法, 這法律與熔爐及工業沒有任何的關係, 這法律的名字原來是一本小說的名字.  最近一位印度籍的年輕母親在懷孕期間出現身體毛病, 要終止懷孕否則會有生命危險, 她多次向醫生表示自已的意願, 但醫生及醫院都拒絕她的請求, 原因是愛爾蘭是一個天主教國家而胎兒仍有心跳.  數天後母親死亡, 事件令愛爾蘭全國再次討論墮胎法, 政府最後修改法律容許母親在生命受威脅時進行墮胎, 丈夫及死者家人呼籲這法律以死者名命, 令死者的死亡帶點社會改革的意義及令人想到社會不改革會令人受害.   韓國的熔爐法背後有一個令韓國社會震撼的故事. 熔爐是一本小說, 作者孔枝泳把一件真事變成小說, 令讀者更明白韓國社會中的不公義.  事件發生在一間在韓國 光州仁和聾啞學校, 有校長及教師性侵犯學校達多年, 期間整個校園也似乎知道這些事但卻沒有人願意去提及這些每天都在發生的事.  直至一名新加入的老師見到這些罪行及進行更深入調查後, 他發現了真相, 不過學校對他作出連番迫害.  這老師被迫離開學校後, 作者孔枝泳知道這件事後, 決定以小說把事情公開.  小說出版後震撼整個韓國.  政府不單把涉案者收監, 更引起國會關注韓國法律中關於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律及保障殘障兒童的法律, 這些法律改革都被統稱為熔爐法案.   這裏我想到香港亦曾發生類似的事, 一名校長在智障學校長期性侵犯他的智障學生, 最後被揭發但事件並沒有其他法律改革的跟進.  香港於2011年12月實施了"性罪行定罪紀錄"行政措施,   這措施是建基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對減少性罪犯在幼兒學校及照護弱能人士行業中重犯的可能性.  外國很多國家都有sexual offender registry制度, 讓一些相關人士甚至是一般市民都能夠查核過往曾有性侵犯罪行的人的犯罪紀錄.  整個制度跟其他罪行的處理也不同, 一個罪犯被法庭定罪後, 受了懲處後, 這人仍有留有案底, 但一般人都不能知道這些背景.  目的是令罪犯能重新投入社會.  那為何要針對性罪犯呢...

墮胎法改革與教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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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ita Halappanavar  天主教在愛爾蘭發展了近千年, 當地85%人聲稱他們是天主教徒, 而香港天主教加基督徒約有10%.  天主教的價值觀深植在愛爾蘭的文化藝術中.  政府為了回應市民強烈要求改革墮胎法, 昨天確定改革墮胎法容許在某些程況下進行墮胎, 原則是當母親繼續懷孕時會面對真實及重大的生存風險(real and substantial risk).  不過, 到底甚麼程況下才構成真實及重大的生存風險呢?  政府未有提供任何對醫院的指引, 我認有這個必要因為在這議提上法律的影響力遠不及社會文化的影響力.  由於社會上普遍仍不接受任何情況下的墮胎, 就算法律有例外原則, 相信醫院及醫生在真實或想像的社會壓力下, 仍難以用醫學判斷作出果斷的決定. 其實年前在x案例中法庭已用這原則作出這判決, 其後有人提出把這原則加進憲法中關於保障未出生嬰兒的條文.  x案中的少女想到要把因姦成孕的嬰孩生出便想到要自殺, 所以當時的憲法修訂希望把自殺納入為構成"真實及重大的生存風險"的原則中.  但最後不能通過, 20年後類似的建議再度成為墮胎法的爭議焦點.  Dublin四位大主教表明反對政府的改革建議, 政府不能漠視教廷的反對而一意孤行.  教廷看成是理所當然, 既然天主教教條不容許任何情況下個人進行墮胎, 自然國家亦要立法禁止任何墮胎.  不過, 法律真的要理所當然地反映一種私德價值嗎?  法律被一種價值觀獨斷, 甚至連醫學知識也要靠邊站, 在現實中又是否想像的好呢? Savita Halappanavar的死引發極大的爭議, 愛爾蘭重要的神職人員的言論實在值得再三審視.  首先, 當很多市民在街上記念死去的Savita Halappanavar時, 主要神職人員保持沉默.  社會上認為要改革墮胎政策時, 政府決定要改變墮胎法, 此時四位大主教立時高調反對改革, 有神父甚至認為Savita Halappanavar死亡之前一切安好, 墮胎法沒有甚麼問題.   有神職人員甚至認為醫護人員只要對不能墮胎的人做好心理輔導便可, 不用改變法律.   在高度組職化的天主教廷, 大主教除了表達...

愛爾蘭墮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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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在愛爾蘭的影響力比一般的社會強, 因此當地的墮胎法仍反映天主教廷對墮胎的道德觀點及價值.  愛爾蘭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8條把任何形式的人工流產(miscarriage by human intervention) 看成為非法墮胎, 而當地憲法於1983年更把胎兒的人權及懷孕母親的人權等質齊觀, 國家有權保障未出生胎兒的生存權.  愛爾蘭的明文法並沒有為墮胎留下任何的空間, 條文上是絕對禁止任何人墮胎, 懷胎的母親及協助她進行墮胎的人都有可能犯法而終身監禁.  換句話說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是違法行為, 包括因姦成孕及母親要進行墮胎否則會因為繼續懷怡而導致死亡.  不過愛爾蘭法庭卻在一案例中把母親生命受威脅看成是合法墮胎.  愛爾蘭是普通法的國家, 案例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成文法的法律地位始終高於案例.  再加上其後立法者及有關政府部門都沒有主動以原則界定墮胎在那一個程況下是合法.  因此這案例的影響力極其有限, 事實上若果你是醫護人員, 你不會冒監禁及失去專業及工作的風險去替病人進行墮胎, 就算明知懷孕的媽媽繼續懷胎會有生命威脅. 2012年10月一名印度籍懷胎17週的母親Savita Halappanavar醫學上被證實繼續懷孕對她會構成生命威脅, 但醫院拒絕替她做墮胎手術, 理由是她的胎兒仍然有心跳.  正如其他愛爾蘭人一樣, Savita夫婦想到立即到鄰近英國進行墮胎.  不過幾日後Savita因為敗血病(septicemia)而死.  若果Savita能及時進行墮胎, 她便不會與嬰兒一同死亡.  有了以上的法律認知, 我們或許理解為何醫生拒絕為她進行墮胎.  從這個角度去看, 法律條文加上社會因素有可能引導人去否定正常的人性及判斷. 同樣的事發生在香港, 醫院應立即會提她進行手術, 因為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只要有足夠的醫生證明母親繼續懷孕對她是生命威脅時, 醫生是可以進行墮胎手術.  基本上香港的法律視墮胎為非法但卻有例外, 法律容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接受墮胎的存在.  前者反映一般社會的"公眾道德"(public morals), 後者則接受道德或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某些情況.  這裏我想探討的不是母親有...

槍械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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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康涅狄格州紐鎮槍擊案中部分中槍身亡的兒童 美國革命後從英國殖民手上得到自主, 其後立憲建國以民主制度治國.  國家屬於人民, 由人民管治, 其存在是為了人民.  一般市民因此可以管有槍械, 有必要時可以從下以上推翻專權政府.  立國以後, 美國政黨政治的發展令人民可以用選票更替政權, 流血革命並沒有再發生.  不過美國人用槍的場合卻是當初的立國之父難以想像的.   前天發生的校園槍擊案並不是新事, 不過在一次槍擊案一次死了20名5-10歲的兒童以及6名教師卻是從未發生.  再次令美國本土討論槍械管制問題.  論這公共政策在美國十分敏感, 程度比墮胎同性婚姻有過之而無不及.  美國槍械生產商及其利益集團的政治影響力頗大, 程況有點似美國煙草商在政界中的影響力.  難怪今早有共和黨議員提出一個特別的論點, 這議員認為若果事發的校長當日有槍便能對付那個持槍的少年, 她便不會命喪校園. 立國本意是把革命精神延續, 相信人民有自我約束力能恰當使用權力.  但一如任何權力, 沒有約制的權力會引致濫權.  而濫用槍械的後果更是極之嚴重, 不單令死傷者家人痛失至愛, 更令社會感到極度不安.  其實每逢美國有類似的槍擊案, 社會便會有管制槍械的討論, 但每次都難以恰當處理當中的問題, 亦因為這樣類似的槍擊案, 今年已是第四宗. 由於美國以看重個人自由價值立國, 向來國家的角式並不是以法律及道德治理市民的私人決定.  無論是墮胎,     色情物品等, 自由主義立論向來傾向不以立法來規範個人的選擇.  以道德立法被視為超越國家權力的表現的家長式管治(paternalism).  不過自由主義內亦不是沒有底線的容忍類似的槍擊案, 自由主義的代表人John Stuart Mill的立法原則是在沒有傷害他人的情況下, 我們都不應立法限制個人自由.  個人有擁有槍械的自由, 但使用槍械卻不能沒有底線的自由.  使用槍械是難以有效地用法律管制, 擁有槍械的人要有相當大的自我道德約制才能恰當地使用槍械.  類似槍擊事件清楚使我們看到管制槍械的較有效的方法去防止類似的事, 事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