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
香港傳媒最近常討論末世預言, 主要因為電影"2012"的影響. 電影故事提及瑪雅曆法視2012年12月21日為周期最後一年, 之後便有大災難, 世界因此步進末日. 不知是否受這影片影響, 內地一個名為"全能神"(即從前的"東方閃電")的教會, 同樣宣揚類似的信念, 據報香港也有發現全能神的信徒主動向市民宣揚末日. 內地公安近日亦拘捕全能神的信徒, 內地的反邪教法容許行政機關把某一宗教定性為邪教然後把信徒收監. 按內地的管治邏輯, 這是依法進行的逮捕, 因此亦是合法合理的. 同樣的法律理據, 法輪功在內地被定性為邪教因此不能公開活動. 不過法輪功仍然可以公開在香港各區大事宣揚反共的消息. 香港政府處理法輪功及全能神的活動與內地政府截然不同, 從中我們亦可以看到兩地對法治的不同理解.
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反邪教法"(法國是例外), 主要理由是西方法律十分看重個人宗教自由及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並以憲法確保政權不能侵犯這種自由. 西方國家法律看待宗教組織與一般法定織識如公司一樣, 只要宗教組織的活動並不觸犯刑事法或社團組織條例或公司法, 政府並不會干預宗教活動. 法國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外, 跟中國一樣除了有反邪教法外, 法國更有法律禁止人民在公眾地方穿戴具宗教代表性的衣飾, 例如法國的伊斯蘭教徒便不可以在公眾地方包括大學穿頭紗. 或許我們可以理解法國的宗教法律是進一步保障國內不信者的不信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這跟中國內地宗教法律的理念完全不同.
現代政府不以宗教教條來處罰人民是近代社會的文明進步, 其實在200多年前, 歐洲有宗教法庭(inquisition)能基於某一宗教組織的信念而把它定性為異端(heresy). 政權可以基於宗教法庭的判斷, 甚至可以把相關的人活活的燒死. 18世紀末世俗政權(secular state)的在歐洲社會出現, 宗教權力與政治權力分家, 宗教法庭在漸漸失去權力. 而西方憲法及憲政的出現更進一步使政權及宗教組織互不干涉.
香港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人擁有為宗教組織定性的權力, 主要理由是這違返西方法治精神中反人治的概念. 要理解法治精神, 我們可以從理解法治的反面即人治入手. 而反邪教法是一個好的例子認識法治. 為了防止人濫用權力, 法治要求法律對權力的界定及運用有清楚明確的界定. 普通法中亦有行政法嚴謹限制行政權力的運用, 一般市民可以要求法院覆核行政機關的決定(judicial review). 這些法律都是為了防止擁有公權力的機關及人濫用公權力, 因為民主政治的理念相信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 一切管治所需要的權力都要謀求公眾利益而不能以公權謀私利. 歸根究底這些法律及政治理念的基本信念是以法律防止人性被權力腐化, 因為絕對權力使擁有權力的人絕對腐化, 腐化的極權者最終只會令更多的人受苦受害甚至受死. 而受害者則會被迫走上推翻政權之路, 極權政府及革命同樣並不有利於社會文明的穩定發展.
理解法治除了從法律系統中的法理邏輯入手外, 更需要從歷史及政治入手, 今日法治的內容是在歷史中發展出來的文明政治秩序, 這秩序有利於穩定的政治關係發展, 這種政治關係令管治者及被管治者可以互相信任及尊重並發展更有效的管治模式. 法治, 政治及管治在這層面上的互通並關聯的.
若果政府要從宗教組織所宣揚的信念去定性它為邪教並鏟除它, 政府官員對這些信念的主觀判斷便成了執法的關鍵. 試想想以下問題, 在思考甚麼是邪教之前, 其實甚麼是宗教組織? 若任何組織只要有其信念並宣揚之便是宗教組織, 那麼香港的馬會呢? 就算我們能為宗教組織作一客觀定義, 甚麼教條才構成邪教呢? 黃大仙廟跟末世聖徒教會有分別嗎? 道教的符籙跟天主教驅魔的信念有正邪之分嗎? 全能神的末世觀跟一般基督徒的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末世信念有正邪之分嗎? 問題是這些定義是按誰的定義? 若沒有客觀的標準, 掌權的人便何以有機會以權媒私.
人治正是掌權的人能隨他的個人喜好或主觀情感去運用權力, 而外人是無法以任何法律監察. 這樣的制度令人陷入以權媒私的誘惑, 沒有任何有效及文明的監察下, 任何好官任何好政客在這樣的處境下都會以權媒私. 甚至久而久之更會把人治制度化, 以種種的行政措施及人脈關係保護當中由以權媒私所帶來的利益. 香港廉正公署的出現正是要鏟除這種制度化的貪污瀆職, 若不, 貪污便成了文化, 到時連被管治者也感到沒有必要更正. 邪教的發展當然對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不過為了除去這公害而讓管治者擁有隨已意運用的權力, 這風險實在太大. 從這個實際角度看, 容讓邪教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發展是文明的社會秩序及明智的.
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反邪教法"(法國是例外), 主要理由是西方法律十分看重個人宗教自由及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 並以憲法確保政權不能侵犯這種自由. 西方國家法律看待宗教組織與一般法定織識如公司一樣, 只要宗教組織的活動並不觸犯刑事法或社團組織條例或公司法, 政府並不會干預宗教活動. 法國是一個很特別的例外, 跟中國一樣除了有反邪教法外, 法國更有法律禁止人民在公眾地方穿戴具宗教代表性的衣飾, 例如法國的伊斯蘭教徒便不可以在公眾地方包括大學穿頭紗. 或許我們可以理解法國的宗教法律是進一步保障國內不信者的不信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 這跟中國內地宗教法律的理念完全不同.
現代政府不以宗教教條來處罰人民是近代社會的文明進步, 其實在200多年前, 歐洲有宗教法庭(inquisition)能基於某一宗教組織的信念而把它定性為異端(heresy). 政權可以基於宗教法庭的判斷, 甚至可以把相關的人活活的燒死. 18世紀末世俗政權(secular state)的在歐洲社會出現, 宗教權力與政治權力分家, 宗教法庭在漸漸失去權力. 而西方憲法及憲政的出現更進一步使政權及宗教組織互不干涉.
香港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人擁有為宗教組織定性的權力, 主要理由是這違返西方法治精神中反人治的概念. 要理解法治精神, 我們可以從理解法治的反面即人治入手. 而反邪教法是一個好的例子認識法治. 為了防止人濫用權力, 法治要求法律對權力的界定及運用有清楚明確的界定. 普通法中亦有行政法嚴謹限制行政權力的運用, 一般市民可以要求法院覆核行政機關的決定(judicial review). 這些法律都是為了防止擁有公權力的機關及人濫用公權力, 因為民主政治的理念相信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 一切管治所需要的權力都要謀求公眾利益而不能以公權謀私利. 歸根究底這些法律及政治理念的基本信念是以法律防止人性被權力腐化, 因為絕對權力使擁有權力的人絕對腐化, 腐化的極權者最終只會令更多的人受苦受害甚至受死. 而受害者則會被迫走上推翻政權之路, 極權政府及革命同樣並不有利於社會文明的穩定發展.
理解法治除了從法律系統中的法理邏輯入手外, 更需要從歷史及政治入手, 今日法治的內容是在歷史中發展出來的文明政治秩序, 這秩序有利於穩定的政治關係發展, 這種政治關係令管治者及被管治者可以互相信任及尊重並發展更有效的管治模式. 法治, 政治及管治在這層面上的互通並關聯的.
若果政府要從宗教組織所宣揚的信念去定性它為邪教並鏟除它, 政府官員對這些信念的主觀判斷便成了執法的關鍵. 試想想以下問題, 在思考甚麼是邪教之前, 其實甚麼是宗教組織? 若任何組織只要有其信念並宣揚之便是宗教組織, 那麼香港的馬會呢? 就算我們能為宗教組織作一客觀定義, 甚麼教條才構成邪教呢? 黃大仙廟跟末世聖徒教會有分別嗎? 道教的符籙跟天主教驅魔的信念有正邪之分嗎? 全能神的末世觀跟一般基督徒的時代論(dispensationalism)末世信念有正邪之分嗎? 問題是這些定義是按誰的定義? 若沒有客觀的標準, 掌權的人便何以有機會以權媒私.
人治正是掌權的人能隨他的個人喜好或主觀情感去運用權力, 而外人是無法以任何法律監察. 這樣的制度令人陷入以權媒私的誘惑, 沒有任何有效及文明的監察下, 任何好官任何好政客在這樣的處境下都會以權媒私. 甚至久而久之更會把人治制度化, 以種種的行政措施及人脈關係保護當中由以權媒私所帶來的利益. 香港廉正公署的出現正是要鏟除這種制度化的貪污瀆職, 若不, 貪污便成了文化, 到時連被管治者也感到沒有必要更正. 邪教的發展當然對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不過為了除去這公害而讓管治者擁有隨已意運用的權力, 這風險實在太大. 從這個實際角度看, 容讓邪教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發展是文明的社會秩序及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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