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墮胎法

天主教在愛爾蘭的影響力比一般的社會強, 因此當地的墮胎法仍反映天主教廷對墮胎的道德觀點及價值.  愛爾蘭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58條把任何形式的人工流產(miscarriage by human intervention) 看成為非法墮胎, 而當地憲法於1983年更把胎兒的人權及懷孕母親的人權等質齊觀, 國家有權保障未出生胎兒的生存權.  愛爾蘭的明文法並沒有為墮胎留下任何的空間, 條文上是絕對禁止任何人墮胎, 懷胎的母親及協助她進行墮胎的人都有可能犯法而終身監禁.  換句話說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是違法行為, 包括因姦成孕及母親要進行墮胎否則會因為繼續懷怡而導致死亡.  不過愛爾蘭法庭卻在一案例中把母親生命受威脅看成是合法墮胎.  愛爾蘭是普通法的國家, 案例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成文法的法律地位始終高於案例.  再加上其後立法者及有關政府部門都沒有主動以原則界定墮胎在那一個程況下是合法.  因此這案例的影響力極其有限, 事實上若果你是醫護人員, 你不會冒監禁及失去專業及工作的風險去替病人進行墮胎, 就算明知懷孕的媽媽繼續懷胎會有生命威脅.

2012年10月一名印度籍懷胎17週的母親Savita Halappanavar醫學上被證實繼續懷孕對她會構成生命威脅, 但醫院拒絕替她做墮胎手術, 理由是她的胎兒仍然有心跳.  正如其他愛爾蘭人一樣, Savita夫婦想到立即到鄰近英國進行墮胎.  不過幾日後Savita因為敗血病(septicemia)而死.  若果Savita能及時進行墮胎, 她便不會與嬰兒一同死亡.  有了以上的法律認知, 我們或許理解為何醫生拒絕為她進行墮胎.  從這個角度去看, 法律條文加上社會因素有可能引導人去否定正常的人性及判斷.

同樣的事發生在香港, 醫院應立即會提她進行手術, 因為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只要有足夠的醫生證明母親繼續懷孕對她是生命威脅時, 醫生是可以進行墮胎手術.  基本上香港的法律視墮胎為非法但卻有例外, 法律容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接受墮胎的存在.  前者反映一般社會的"公眾道德"(public morals), 後者則接受道德或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某些情況.  這裏我想探討的不是母親有沒有墮胎權, 婦女對自己身體的自決權, 胎兒權利, 醫生天職等相關的道德議題.  有大量關於墮胎的學術文獻已處理上述問題.  這裏我想探討的是較闊但同樣重要的問題, 就是法律的內容怎樣影響個人的道德判斷及在感知上怎樣扭曲人對別人的基本憐憫.

愛爾蘭法律的道德基礎

從愛爾蘭的成文法及憲法粗略推理其墮胎法背後的道德基礎如下:-

前題一: 墮胎與謀殺一樣涉及奪取別人的生命
前題二: 胎兒(fetus)的生存權與母親一樣, 而國家有權介入保障胎兒的生存權.
結論: 墮胎是非法行為, 國家可以以最重的刑罰來懲治罪犯及相關人士.

這種非黑即白的道德及法律觀點怎樣扭曲人的道德判斷呢?

法律及道德同樣把墮胎看成絕對的罪.  這限制了人在道德兩難或忠義兩難存的處境下的選擇, 事實上, 愛爾蘭在1992年便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把事主及愛爾蘭人陷於情感困局中.  一名14歲的少女(法庭稱這少女為x少姐而傳媒亦稱這案例為x案例)被鄰居強奸, 事後少女因不情願下懷孕而有自殺的念頭.  當地醫院不會提這少女進行墮胎, 於是少女父母想到英國進行合法墮胎, 英國跟香港同樣接受因姦成孕為合法墮胎的理由.  少女父母在這之前問愛爾蘭警方, 以DNA確認胎兒身分, 能否進行墮胎.  不過當愛爾蘭政府知道這少女想墮胎時, 法院立即頒布禁制令禁止她進行墮胎.  但這禁制令被高等法院以4比1推翻, 理由是當女性的生命因懷孕而有真實及重大的威脅(real and substantial risk)時, 女性是有權進行墮胎.  這判決明顯與當時的成文法有明顯的出入.  由於愛爾蘭以憲法確立未出生胎兒的生存權, 要改變墮胎的公共政策比一般改變法律所要的法律程序複雜.  X案例之後, 有三個關於墮胎的憲法修訂要由全民公投決定.  這樣全愛爾蘭國家便要討論這個由x案例帶出的爭議, 亦因為要公投, 整個道德討論所涉及的議題便由個別的道德決定變為公共政策的討論, 更當然涉及宗教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 宗教價值及法律的關係等等, 明天再談.   法律內容及其道德基礎在在引導個別人對道德議題的判斷.




留言

  1. 她不是罪犯!呼籲愛爾蘭廢除人工流產法令!

    連署網址:http://www.amnesty.tw/petition/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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